贵州立法加快建设茶产业强省 拟集中树立四大类茶公用品牌
日前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标志我省朝着提高茶产业整体效益、建设茶产业强省迈出坚实一步。
据悉,通过多年持续不断努力,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有茶园面积700万亩(其中投产601.万亩),连续七年居全国第一;全年茶叶产量40.1万吨,产值451.2亿元。
尽管全省茶产业取得了可喜成绩,但距离茶产业强省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全省茶产业发展还比较简单、大而不强。据了解,当前我省茶产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全面提升质量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大茶一、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提高茶产业发展的整体效益。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名称拟定为《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力求立法目标定位准确,更加切合实际和具有可操作性。
据悉,我省大多数区域性茶叶公用品牌局限于本县知名、本省知名,因此在《条例(草案)》第四章“品牌建设”中,提出了集中树立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四大类公用品牌,在四大类公用品牌下再支持集中梳理的都匀毛尖、湄潭翠芽、绿宝石、遵义红“三绿一红”品牌,同时对已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的区域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进行打造扶持等内容。
此外,《条例(草案)》还单列一章“茶树种植”,对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划定主体、条件、程序、建设标准、栽培标准、政策支持等进行细致规定,大力推进生态示范标准茶园建设,充分释放绿色发展红利,打造“贵州干净茶”样板。同时,明确种植保护区内的各项禁止行为,为茶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可持续支撑。
建立可追溯监管体系 护航茶叶质量安全
《条例(草案)》规定,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茶树种植者应当建立茶叶种植生产记录档案,该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茶叶种植生产记录。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茶叶种植生产加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加工记录的,或伪造生产加工记录的,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