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续农业品牌研究院邮箱
当前位置 : 首页>>永续动态>>其他媒体报道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夯实农业安全之基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记者:祝文明 通讯员 胡凯程 更新时间:2024-10-17

金秋十月,是收获的季节,在这个时间节点讨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正当其时。1012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2024世界农业科技创新大会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在平谷区金海湖国际会展中心举办。来自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的200余位代表共聚一堂,共议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与举措,为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贡献智慧与力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在会上发布了该院近年来审结的10件涉农典型案件,这些案件明确了裁决规则,对同类纠纷的解决具有很强的借鉴与参考意义。

加强保护势在必行

农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农业农村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对于促进农业资源有序增长、农业产品有益流通、农业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有着重要的保障与推动作用。

“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发农业创新活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雪峰表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当前全球农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新品种研发、先进种植技术的推广、农产品品牌的塑造带来了全新的机遇。同时随着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愈加激烈,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困难。

任雪峰表示,农业创新特别是种业振兴对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意义,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必须要依法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严惩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局副局长、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中心主任张熠表示,当前,我国农业领域的创新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地理标志、商标、商业秘密以及农业化学品的数据独占权等,形式多样,数量众多,每个单独的领域都是一个专业知识宏大的体系,从管理角度来说难度较大。

张熠表示,由于我国整体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农业领域专利申请数量已经排名全球第一。但是,我国企业在国外进行专利布局的意识和水平都还有待提升。此外,农业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雷艳珍聚焦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入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二审案件的基本情况。据雷艳珍介绍,自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权案件逐年上升,从2019年的20件上升到2023年的180件,这些案件以涉小麦、水稻、玉米等的植物新品种权民事案件为主。

“种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存在技术事实的查明难度较大、侵权行为更加隐蔽等难题。”雷艳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充分发挥集中审理的优势,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的成果,通过推动完善保护制度、不断健全保护机制、不断提升保护水平,持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典型案例值得借鉴

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涉种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并专属管辖全国范围内涉种业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大量涉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也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属、侵权、技术秘密民事案件。此次研讨会上,宋鱼水发布了该院审理的10件具有代表性的涉农知识产权案件。

“强硕68”玉米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衣某为“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衣某委托案外公司生产“强硕68”种子,并约定制种回购。其后,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以“强硕68”丧失新颖性为由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后作出维持“强硕68”品种权有效的决定。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育种者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料返归育种者,不会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据此,驳回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此后,二审法院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对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中销售行为的边界进行了合理解释,明确“为委托制种目的交付繁殖材料并约定回购”不属于影响新颖性的销售行为,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的实质在于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进入公有领域为社会公众所获取。“委托制种、依约回购”的行为并未使得繁殖材料流入公有领域,故不构成相应植物新品种丧失新颖性的原因,这为育种者在研发过程中委托制种后申请品种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纯白色真姬菇菌株”发明专利侵权案中,专利权人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天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审中,双方对于采取“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还是“基因特异片段检测”进行鉴定产生分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由于基因突变的可能性,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存在不确定性,不足以正确反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为同一种微生物。在此基础上,鉴定机构采用基因特异片段检测的鉴定方法是合理的。根据该鉴定意见的结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保藏的样本属于同一种菌株。据此,法院判定被告侵权成立。此后,二审法院亦维持该判决结果。

该案明确了在涉微生物菌株专利侵权案件中,基于基因突变等因素,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存在不确定性,不足以正确反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为同一种微生物。

“这些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司法理念与裁判规则,对于明晰裁判标准、彰显保护力度具有积极意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审理各类涉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全方位加强涉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宋鱼水说。

 

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